一男子多次恶意纵火焚烧垃圾桶,消防火速出警并协助抓捕拘留
2024-08-12 17:34:0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祯媛 | 作者:粟凌桑 伍锡联 | 点击量:1457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 粟凌桑 伍锡联)8月5日00:38分,邵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:振羽大道福隆兴粉店门口沿街一垃圾桶起火,急需救援。接到报警后,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大木山消防救援站1辆消防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处置,及时将火扑灭。

仅仅一天之后,8月7日凌晨00:24分、00:42分、01:50分,大队指挥中心连续接到多起报警称:振羽大道环湖路、大木山梦网网吧附近、邵阳县艾慕酒店附近多个垃圾桶发生起火,大队连续三次出动力量赶赴现场救援。经过对现场初步勘察发现,连续四起火灾着火地点十分接近,起火物均为垃圾桶,现场共有15个垃圾桶被烧毁,所幸扑救及时,垃圾桶周边停放的多辆私家车、电动车,甚至紧挨的高压电变压器、街边商铺及居民楼未被引燃,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。

垃圾桶怎么会在短时间内如此高频率的起火呢?大队经过综合分析研判,认为人为纵火的可能性很大,如果有人恶意纵火且不及时控制火势,极易引发连锁反应,后果不堪设想!大队立即将此事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、县公安局局长尹向锋进行了汇报,尹向锋局长高度重视,立即调派刑侦大队对这几起火灾事故开展调查。8月7日上午,通过刑侦大队办案民警调查取证,很快锁定纵火嫌疑人并进行抓捕。经了解,蒋某某,现年57岁,邵阳县白仓镇人,曾是一名环卫工人,因被公司辞退产生了报复心理,所以在深夜对路边的垃圾桶下“黑手”,故意利用泡沫板引燃了路面的垃圾桶,以此来泄愤。目前,该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消防科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过失引起火灾的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“故意毁坏财物罪”,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“放火罪”,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,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邵阳县消防提醒:遇到问题要学会平复情绪,理性应对,切勿采取过激行为泄愤。火灾无情,纵火违法,如发现不及时,不仅会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,甚至会导致人员伤亡,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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